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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长春腾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省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立即赔偿原告***部分医疗费6,872.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3,750元、护理费8,096.5元、误工费14,573.7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37,592.8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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