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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恒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鄂尔多斯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未按照《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2.依法对被告进行处罚,并依法下调被告管理人报酬;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5日,金坛法院作出(2020)苏0413民破5-2号民事裁定,宣告常州金坛鼎昕食品有限公司破产,并指定两被告担任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两被告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保障债权人充分受偿问题上存在重大过失。具体理由:第一,江苏艺品源林工程有限公司申报的债权真实性存疑,被告未予核实其实际控制人钱俊杰的主体身份,未达到勤勉尽职。第二,被告未经债权人会议决议,擅自放弃追索应收账款的行为,违反忠实执行职务之行为。第三,被告对江苏鼎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存在重大问题,被告怠于履行管理人义务,未进行审慎审查。第四,被告对原告债权的确认,未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核实优先权的行为,违反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第五,被告对盖均镒认缴出资,未在鼎昕食品破产时主张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违反勤勉尽责。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该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常州金坛鼎昕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是常州金坛鼎昕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如常州金坛鼎昕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违反前述法定义务,给鄂尔多斯银行造成损失,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鄂尔多斯银行请求依法确认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请求本院对管理人进行处罚、并依法下调管理人报酬均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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