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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一汽支公司
吉林省首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开发区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一汽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车辆损失费49920元中的2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开发区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544元[(49920元—2000元)×70%,即33544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8元、鉴定费10000元,计11048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一汽支公司负担443元,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开发区支公司负担7424元,原告负担3181元。多收109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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