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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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益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当阳市映山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当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宜昌益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当阳市映山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当阳市映山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宜昌益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