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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吉林省隆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岭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支付给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吉×**号车辆维修费6497元的70%,即人民币4547.9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付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中的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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