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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技术服务费639610.44元及至清偿之日的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9月7日为110 646.48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原被告签订协议,原告为被告提供技术服务,双方以邮件的方式确定服务内容,根据原告每月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进行结算。原告履行合同后,被告欠付2019年10-12月和2020年1、3、4月的费用共计639 610.44元,被告对拖欠费用进行了确认,合同约定每延迟一日按照未付金额的0.1%计算违约金。

被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合同显示原告盖章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9日,该时间是涉案合同的生效日期,此前的履行是东方网力(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公司)的行为。被告同意履行其中未履行的部分,但原告主张违约金过高,本案应按照贷款利率计算和支付,且合同约定总数不能超过未付金额的10%。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9年11月29日,原被告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技术服务,原告在每月的第7个工作日前书面向被告确认上月工时,被告逾期不确认且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并在收到原告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费用,每延迟一日按照未付金额的0.1%计算违约金,以未付金额的10%为限;双方以邮件的方式确定服务内容。签约后原告为被告提供服务,通过邮件向被告的项目负责人王萍发送工作量清单,并向被告开具了发票,被告回复确认。现被告欠付2019年10-12月和2020年1、3、4月的费用共计639 610.44元。2020年4月和5月,原告均向被告发送催款函,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欠费。原告开具欠款发票的时间为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最后一次为5月12日,原告表示开具发票的日期延后30日为被告应付款的时间。

原告提交技术服务协议、电子邮件、发票、催款函及邮寄凭证、财务记账凭证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关于合同签订和生效的时间,原告表示合同盖章时间为2019年11月,但约定了生效日为2019年7月,系因内部结算和被告主体的变更造成,不影响涉案合同的履行。原告提交2019年11月27日邮件,内容为告知合同主体由苏州公司变更为被告,故涉案合同包含实际签约前的10月的工时费用。

被告认可上述证据及证明的事实,但表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按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未提交证据。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原被告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本案合同的签订时间虽然为2019年11月,但在合同中约定了生效时间为同年7月,时间范围涵盖了原告此前与苏州公司签约的内容,服务内容一致,被告对上述情形及欠款数额均无异议。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付款的行为应属违约,其应支付所欠服务费,并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每日千分之一,被告认为该约定标准过高,应以贷款利率计算。我国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被告要求降低约定的违约金标准的答辩意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确定将违约金降至每日万分之三,其已计算的截至2020年9月7日的违约金数额,按照三分之一的数额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639 610.44元,并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0年9月7日为36 800元,自同年9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以欠款总额计算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总额上限为63 961元);

二、驳回原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 303元,由被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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