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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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自然资源局 惠州市鹏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3执3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惠东县自然资源局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鹏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12-11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