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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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永安市童心园服装店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