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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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连江恒欣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连江恒欣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时间从2020年3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的约定计息)。 二、被告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4元,减半收取计1307元,由被告林**、林**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