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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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诸暨市黄志伟袜机配件商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周*应支付原告诸暨市黄志伟袜机配件商店货款1176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9月6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计47元,由被告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