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章丘市第二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章丘市第二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双方当事人围绕其诉辩意见向本院提供了证据。本院在庭审中组织双方予以质证。对双方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均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1、2018年7月1日,章丘二建济南分公司与安徽大地山东分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1.由安徽大地山东分公司对东风家园1#-5#楼及1#、2#和4#车库消防工程承包施工;2.分包工程范围包括图纸设计范围内所有消防施工内容(以设计图纸为准),具体为设计图纸范围内的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电话、消防广播、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自动喷淋系统、车库内的防排烟及通风、消防泵房及消防水箱、室内防火门监控等系统的购置、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和消防检测验收(不包含桥架、防火卷帘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和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超细干粉灭火系统需设计单位二次深化设计);3.合同造价为固定总价490万元,结算办法为固定总价加变更签证(以建设单位或设计书面变更签证为准);4.付款方式每月支付实际工程量的80%、消防验收后支付总价的90%、审计结算完支付总价的95%、保修期满结清;5.工程保修期为2年;6.工期为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若因乙方自身原因,每拖期一天除赔偿甲方损失外,并承担赔偿金每天1000元。 2、签证增加的工程项目列表 序号 项目 数额 (1) 2018年11月28日,增加售楼处与甲方办公室临时水保温工程,预计完成时间2018年11月30日,完成时间2018年11月30日 原告主张2587.55元(被告认可) (2) 2018年7月28日,增加更换电缆及增加过路保护管套工程,预计完成时间2018年8月5日,完成时间2018年8月5日 原告主张4014.29元(被告认可) (3) 2018年11月1日,增加消防管道移位及消防箱移位工程,预计完成时间2018年11月5日,完成时间2018年11月5日 原告主张27407.61元(被告认可) (4) 2018年8月10日,商业增加喷淋系统工程签证,预计完成时间:2018年8月30日,实际完成时间2018年8月30日 原告主张272375.87元(被告认可) (5) 2018年11月13日,车库风机房变更涉及喷淋、风管拆除移位,预计完成时间:2018年11月17日 原告主张11585.81元(被告认可10363.99元,原告后同意被告意见) (6)、 2018年11月9日,高低压配电室增加气体灭火工程,预计完成时间2018年11月13日 原告主张51765.35元(被告认可15031.3元,有争议) (7)、 2018年10月22日,消防控制室主机及图显工程,预计完成时间:2018年10月24日 原告主张114440.95元(被告认可61700元,有争议) 合计 按原告主张计算484177.43元(按被告主张计算:393480.61元) 3、原告称截止2020年12月15日,章丘二建济南分公司已支付原告工程款:4776200元。扣除卫生费1500元,同意扣除款项为18568元,尚欠587909.43元。 4、涉案东风家园5#楼、1#地下车库主体工程于2018年4月27日通过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四方验收。原告所施工涉案工程分别于2018年11月26日、2018年12月12日通过消防验收。 5、原告不申请对双方有争议的签证增加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6、庭审中,被告提交涉案工程车库穿人防墙各管道阀门完工确认单一宗,证明应由原告完成的人防管道阀门已由其他队伍施工完成,并非原告完成,应在总工程量对应的原告的工程款中进行扣除。扣减审核值为102108.64元。原告认为,人防阀门系人防工程的施工范围,与原告无关。被告主张扣减无合同依据。人防阀门项目在我方施工的合同和图纸中均没有体现,且顾名思义人防阀门应为人防工程,而我方施工的是消防工程,故与我方无关。 7、庭审中,被告提交涉案工程结算书(原告所制作)一本,欲证明应由原告承担水费14136.22元、电费380.51元、水泥费3151.85元、黄沙费346.57元及预留套管费205581.27元,应在工程款中扣除。原告认为,关于水电,合同中第1页第1条明确约定由被告给我们提供。原告在投标报价明细表中仅有“套管制作安装费用”,并无“预留套管费”,预留套管是指在建筑主体工程中预留出工程管路,而原告主张套管制作安装是指将消防管道安装、固定在预留套管之中的工程,两者的施工范围不同,被告一混淆概念,故其主张扣减套管制作安装费用无事实和合同依据。 8、庭审中,被告提交人防阀门门磁开关施工图纸及部分现场照片,证明应由原告施工的人防门磁开关共计157759.66元,原告没有施工,应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原告辩称,(1)人防阀门门磁开关工程已做完全部预备工程及预留端口、线路和安装位置,只是差最后的门磁安装,该部分工程量极少,施工人员不到半天即可安装完毕,未安装的原因是被告指示通过验收即可,无须安装。因该部分工程并非消防工程中一项必须必要的项目,很多项目甚至早已不予安装了,在此情况下原告才未继续安装。(2)、双方签订的为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减项被告方无权要求在合同固定总价内扣减。(3)、涉案消防工程已经验收通过并交付使用。 9、庭审中被告提供发票、收据一宗,证明发票所含税金与合同价中税金存在税差,需要扣减原告税差42220.72元。合同价490万元是由税前造价及税金组成,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的11%税率预先计取。国家税率调整属不可抗力因素,应予调整。并且建设单位审计报告中已按现行税率扣减我单位税差117万余元。原告辩称,双方所签专业分包合同中,对税率遇到调整后合同价款如何调整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合同严守原则,被告不能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否则构成违约。 10、原告与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案件代理费为5万元,已支付。 本院认为,安徽大地公司与被告章丘二建分公司所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安徽大地公司应按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进行施工,章丘二建分公司负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关于原告主张签证中增加的高低压配电室增加气体灭火工程,原告主张51765.35元,被告认可15031.3元,原告主张签证中增加的消防控制室主机及图显工程,原告主张114440.95元,被告认可61700元,但原告就其主张的数额,未提交的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完工确认单”予以证明,又明确不申请鉴定,故本院确认被告认可的数额。 关于被告辩称涉案工程“车库穿人防墙各管道阀门”是由其他队伍施工,并非原告完成,应在总工程量对应的原告的工程款中扣除,扣款额为102108.64元的意见,本院认为,关于施工范围,在双方所签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以设计图纸为准。被告提交的图纸,原告不认可,且无设计单位的盖章及设计人员的签字,尚不足以证实该项工程在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所约定的施工范围内,且在被告提交的结算书中亦不包括该项人防阀门,故被告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门磁开关(含防火门监控模块)共计157759.66元,原告没有施工,应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的意见,被告亦认可门磁开关没有安装。本院认为,双方所签施工合同系固定价款合同,所谓固定价款,实际是起着分配合同风险的作用,在签订固定价款合同后,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变化,以及原材料价格、人工费升降影响合同实际价款的情况下,合同价款不变。对于施工合同中有约定但施工方未施工的工程不在此限,应从合同总价款中予以减出。对被告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的预留套管费205581.27元,因原告未施工预留套管,该款应予减出。本院认为,被告辩称的预留套管在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前,在涉案楼房主体施工时已经预留,在原、被双方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也不可能约定,与原告报价所称的“套管制作安装费用”,非同一工程,故对被告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所开发票税金与合同价中税金存在税差,需从原告工程款中扣减税差42220.72元。本院认为,因涉案工程所产生的税差,系因国家政策调整所致,因双方所签施工合同价款方式系固定总价合同。在分配风险上,该项风险属政策因素导致,按固定价款合同的属性,应由发包方承担。故对被告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原告在施工中所用水费14136.22元、电费380.51元、水泥费3151.85元、黄沙费346.57元应由原告承担,应在原告工程款中扣除。本院认为,关于水泥费、黄沙费,被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水、电费,因水、电费已含在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给被告提交的结算书中,也即该水、电费含在合同价款490万之中,因此,在工程施工中,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仅负责提供水、电、住宿等临时设施,原告在施工中所用水、电费,应支付被告。数额可参照原告制作结算书中的水、电数额。又因结算书中的合同价款是原告让利2%后的数额,水、电费的数额亦应下浮2%,则水费为:14136.22元*98%=13853.5元,电费为:380.51元*98%=372.9元。可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中抵销。 关于被告辩称合同中约定变更签证增加的工程,按税前造价让利5%,应予扣减。本院认为,该项约定实际上是双方约定的计价依据、计价方式,应予执行,该部分款项为:393480.61元*5%=19674.03元,应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中扣出。 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延期竣工,应每天扣减1000元的意见,本院认为,因在实际施工中,被告方不断增项,也即不断增加工程量,其中在合同期内也即2018年9月30日前增项2项,合同期外增项5项,最后一个增项预计完成时间与实际完成时间均为2018年11月30日,此时原告部分工程已进行了消防备案,另外一部分也于2018年12月12日通过消防验收。故涉案工程工期延长,可认为非因原告自身原因,对被告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现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为: 工程总价款4900000元(合同固定总价)+393480.61元(签证增加价款)=5293480.61元。 被告尚欠款:5293480.61元(总价款)-4776200元(已付款)-1500元(卫生费)-18568元(双方同意扣除款项)-13853.5元(水费)-372.9元(电费)-19674.03元(签证工程税前让利)-157759.66元(门磁开关等)=305552.52元。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5万元,非必要花费,且在双方合同中亦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的利息,可从涉案工程质保期满之次日即2020年12月13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章丘二建分公司系章丘二建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按公司法相关规定,应与章丘二建公司一起,承担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章丘市第二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章丘市第二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工程款305552.52元及利息(以本金305552.5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3起,至上述工程款结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5元,由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2600元,章丘市第二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章丘市第二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