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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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新乡市凯迪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法院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乡市凯迪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02760.27元(其中第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应对被告新乡市凯迪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上赔偿事项中的99125.79元对原告史**承担支付责任,余款3634.48元仍由被告新乡市凯迪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史**); 二、驳回原告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2元,减半收取2086元,由被告新乡市凯迪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84.5元,原告史**负担90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