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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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鑫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鑫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崇德租赁站支付租金60,439元; 二、被告河南鑫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崇德租赁站退还钢管4,624.6米、扣件2050套、顶托361个; 三、驳回原告崇德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9.92元,由原告崇德租赁站负担1,866.09元,由被告河南鑫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负担1,333.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