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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尚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元康健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东元康健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8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8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5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80000元为上限); 二、被告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东元康健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8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8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5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80000元为上限); 三、被告广西尚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东元康健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52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5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5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20000元为上限);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东元康健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何**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东莞市东元康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300元,(2020)粤1973财保2174号案件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叶**负担2796元,被告张**负担4349元,被告尚能公司负担8077元,由原告东莞市东元康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