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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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平建材有限公司应城分公司 武汉晟高润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应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安平建材有限公司应城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8元,减半收取1059元,由安徽安平建材有限公司应城分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