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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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珍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应城顺源海发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应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楚珍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工程款人民币103400元。 二、驳回原告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68元,减半收取计1184元,由被告湖北楚珍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