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大别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团风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黄冈市民城自来水有限公司 湖北椿烨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团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冈市民城自来水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团风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3078180元及代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法:以3078180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10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八计算至代偿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黄冈市民城自来水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团风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费损失15400元,律师费损失93322元; 三、被告湖北大别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程**、程**对上述应由被告黄冈市民城自来水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湖北椿烨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黄冈市民城自来水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偿借款本息3078180元、诉讼费损失15400元、律师费损失9332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前述一、二、三、四项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六、驳回原告团风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55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黄冈市民城自来水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椿烨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大别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程**、被告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