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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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恒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湖北恒博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团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恒博置业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为确认之诉,该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与上级法院已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有冲突,现本院对湖北恒博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恒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邵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并裁定驳回湖北恒博置业有限公司的确认之诉,同时,湖北恒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也提出反担保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故本院不宜再继续对依上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执行留存的款项采取财产保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鄂1121民初802号民事裁定书对原属湖北恒博置业有限公司土地补偿款286.49万元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