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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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牛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石首市蓝星电器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石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荆牛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97229.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荆牛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697229.5元及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