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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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两原告支付欠款3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两原告支付利息26725.68元,并以欠款数额为基数,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继续计算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8元,减半收取3119元,由两原告负担24元,由被告***负担30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