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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天永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永利起重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天永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15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2-22
发布日期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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