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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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济南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山东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万元。 二、被告济南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山东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被告济南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