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石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642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03.5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