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供销惠侬烟花爆竹丹江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供销惠侬烟花爆竹丹江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杨**押金50000元;并从2021年3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10元,由被告湖北供销惠侬烟花爆竹丹江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08-29 |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