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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李锦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1887.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李锦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55658.7元; 三、被告临沂德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锦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570元;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李锦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50000元; 五、驳回原告李锦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2元,减半收取计1241元,由被告临沂德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