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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贺州市宫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广西贺州市宫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与原告李**、黄**于2016年12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向原告李**、黄**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6993元。原告李**、黄**只能在重整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

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06元(原告已预交353元),由被告广西贺州市宫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30
发布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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