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白山市正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21)吉0605民初56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白山市正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21)吉0605民初5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白山市正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金50000元。”为“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白山市正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后葫芦村村委会的集体利润款50000元。” 三、撤销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21)吉0605民初56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白山市正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的工资6000元。” 四、驳回白山市正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元,共计1953元,由刘**负担600元,由正德生物公司负担25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