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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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录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得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撤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12-09 |
| 发布日期 | 2022-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