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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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峨眉山市符汶建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峨眉山市符汶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费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150901.72元(325803.44元×50%-1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50元,由原告***负担1625元,由被告峨眉山市符汶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