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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远市三鼎金昊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云南文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文斌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开远市人民法院(2020)云2502民初262号民事判决。 二、由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汪**支付工程款152259元及利息(利息以15225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从2020年3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三、云南文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10元,由段**、云南文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鉴定费人民币4666元,由云南文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45元,由段**、云南文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的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