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石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原告杨**损失96794.71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原告杨**损失21207.71元,合计承担118002.42元; 二、由被告江**赔偿原告杨**鉴定费13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义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4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71元,由被告江**承担1304.67元,原告杨**承担266.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