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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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县人民医院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元氏县启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曹玉芹、邢学旺、邢学庆事故损失111673.23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曹玉芹、邢学旺、邢学庆各项事故损失共计283812.38元; 三、驳回原告曹玉芹、邢学旺、邢学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50元减半收取4425元,由被告***承担1267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承担2779元,原告曹玉芹、邢学旺、邢学庆承担3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