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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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 彰武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29380.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合计130130.52元中的10000元。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5410元中的2000元。两项合计1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30130.52元+15410元-10000元-1000元-2000元-100元)×50%=66220.26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强制责任保险无责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29380.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合计130130.52元中的1000元、车辆损失15410元中的100元。两项合计1100元。 四、原告***赔偿被告***车辆损失款3500元(此款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在一、二项理赔款中直接赔付给***3500元,余款74720.26元赔付给***)。 上述一、二、三、四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