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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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亚控玻璃有限公司 云南途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亚控玻璃有限公司履行以下金钱债务:(一)支付货款99,455元;(二)支付货款99,455元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5.39%,自2020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昆明亚控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7元,由原告昆明亚控玻璃有限公司负担83元,被告万**负担2,3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