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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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友永物流有限公司 中燚(河北)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巨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燚(河北)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浙B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第三者责任统筹内赔偿原告宜宾市友永物流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费30900元; 二、驳回原告宜宾市友永物流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被告刘**负担;上述款原告宜宾市友永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宜宾市友永物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