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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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 五河县诚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杭州润安货运有限公司 五河县远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给原告***214306.8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28982.6元; 三、被告杭州润安货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赔偿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给原告***100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杭州润安货运有限公司承担1309元,由被告***、五河县远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五河县诚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共同承担5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