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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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县荣事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六安市天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荔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荔浦县荣事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启动预重整,其财产暂不宜继续处置,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08-09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