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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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省森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商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森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樊**交付被告河南省森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东方名苑2幢1单元10层1002号房屋; 二、被告河南省森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12月1日起以购房款6580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交付房屋时止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50元,由被告河南省森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