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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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8879.3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779元,鉴定费3000元(含天正公司鉴定人员出庭费用500元、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申请重新评估的评估费2000元),合计3779元,由被告***负担1600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2100元(含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已经垫付的鉴定费2000元,实际尚应负担100元),由原告***负担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