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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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市北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并支付原告刘**各项损失共计909327.62元; 二、驳回原告刘**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24元,由原告刘**负担29900元,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824元;鉴定费14118.6元,由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支行,账号:81010321000000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如果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