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兴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8)浙0522民初6871号民事判决; 二、长兴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6年6月13日解除; 三、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长兴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失793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长兴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50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0005元。由长兴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5167元,由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5005元,由长兴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0430元,由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