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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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902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维持“一、驳回原告***的全部本诉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李**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变更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902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将“二、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反诉原告李**借款本金171300元。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履行偿还本金的义务,则需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71300元为基数,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变更为“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借款共计169300元。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则需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69300元为基数,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 二审案件受理费319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