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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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至县乐华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省乐至县长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19)川2022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第三人四川乐至县乐华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杨*、赵**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二、撤销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19)川2022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江**、杨*、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19)川2022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由第三人四川乐至县乐华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杨*、赵**过渡安置补偿费人民币5970.6元”变更为:“由被上诉人四川乐至县乐华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上诉人江**、杨*、赵**过渡安置补偿费人民币6965.7元; 四、驳回上诉人江**、杨*、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收费费13315元,由上诉人江**、杨*、赵**负担13015元,被上诉人四川乐至县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358元,由上诉人江**、杨*、赵**负担12058元,由被上诉人四川乐至县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