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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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贷款本金17450.14元及利息、复利(以17450.14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前述利息之和扣除已支付的罚息76.12元、复利7.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元,由被告印**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