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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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博远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大连博远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扈**给付欠付的劳动报酬31500元,以及该款项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扈**在前款判决中的劳动报酬31500元对“博远18”轮具有船舶优先权,应在2022年4月28日前依法行使,逾期不行使则船舶优先权消灭; 三、驳回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大连博远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扈**已预交,减半收取425元,退还扈**425元。由博远公司负担294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由扈**负担131元,退还扈**2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