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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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合肥力友货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石**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72834元;扣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7200元,实际赔偿原告石**165634元。 二、被告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石**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鉴定费损失2700元。 三、被告合肥力友货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石**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1元,由被告阳光保险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1631元,被告石**、被告力友货运公司共同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既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