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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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峨眉山市燕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峨眉山市燕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市德联商贸有限公司工程款179091.8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79091.8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从2019年3月1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峨眉山市域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峨眉山市燕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乐山市德联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1元,由原告乐山市德联商贸有限公司承担2019元,被告峨眉山市燕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652元;鉴定费用40000元,由被告峨眉山市燕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乐山市德联商贸有限公司承担1386元,被告峨眉山市燕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1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