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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万兴实业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 济南微纳颗粒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万兴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万兴实业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安徽万兴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微纳颗粒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7500元; 二、被告安徽万兴实业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安徽万兴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微纳颗粒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济南微纳颗粒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9元,由被告安徽万兴实业有限公司、安徽万兴实业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