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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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垚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财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济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所租赁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院落及附属设施并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山东省财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山东济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财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9月28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310130.66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9569.33元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三、被告山东济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省财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4000元。 四、反诉被告山东省财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反诉原告山东济垚实业有限公司租赁押金250000元。 五、驳回原告山东省财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山东济垚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3832元,减半收取计169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济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717元,由反诉被告山东省财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25元,反诉原告山东济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41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