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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门诊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共计475111.53元(521297.45元-46185.92元),从上述赔偿款中扣除23410.53元给被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 判 长  龚占金

人民陪审员  先冬玲

人民陪审员  韩会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吉瑞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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